違法使用二甲基黃事件之查核進度說明 【發布日期:2014-12-18】 芊鑫實業社非法使用二甲基黃事件,食品藥物管理署及各縣市衛生局持續追查下游產品流向及下架情形,依據各縣市衛生局回報結果 , 截至 103 年 12 月 18 日上午 10 時止,總計出動 198 人次,稽查 549 家次(販售商 / 經銷商 93 家次、大賣場 / 超市 / 便利商店 405 家次、食品製造加工業者 51 家次),有使用二甲基黃之問題產品已下架、回收 10,275 公斤,詳細問題產品清單更新如附件。 依據 103 年 12 月 10 日總統令公布修訂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10 款規定,食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情形,不得製造、販賣、公開陳列,違者依同法第 44 條處 6 萬 -2 億元罰緩,另依同法第 49 條可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8000 萬元以下罰金。 食品藥物管理署再次呼籲豆製品業者使用乳化劑 ( 消泡劑 ) ,若使用到「芊鑫豆製品乳化劑」,應立即停止使用並退回原購買廠商並於 103 年 12 月 20 日前辦理回收 、 下架作業。倘再查獲使用違規食品添加物製造相關產品或於架上查獲相關問題產品 , 將祭以重罰。 附件-非法使用乳化劑事件之問題產品清單1031218 資料來源: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